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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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26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基小字第11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
被 告 林巧庭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捌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仟
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七‧七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捌拾
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承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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