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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6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相  對  人  鄭仲彣  

關  係  人  朱思樺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,此為民法第88
    1條之17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鄭仲彣及關係人朱思樺於民國111年9
   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元,相對人復
    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揭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1,80
    0,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,詎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清償
    ,依借款契約書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迄今尚有1,821,
    320元及其中利息376,268元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
    抵押物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
    明書、本票、債權憑證、附表所示之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、
   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    又相對人及關係人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均認為,其實際債權
    額與前揭所指未清償之金額不符,故為此提出異議並同時請
    求暫緩拍賣等云云。惟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
    ,法院僅須作形式之審查,就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並依
    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
    抵押物之裁定,至於實際上之債務性質為何、是否已清償之
    實體法上權利之爭執,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;倘
    當事人就此有所爭執,應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(參見最高法
    院58年度台抗字第0524號判例意旨)。故本件抵押權既已依
    法登記,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,聲請人陳稱其仍
    未受清償,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,是以,聲請人聲
    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
    ,應予准許。 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
    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4  月   7  日
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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