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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4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6784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陳宏逸即陳勇志



上列債權人與陳宏逸即陳勇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。
   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
    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亦為強制
   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
    執行,惟依債務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所示,陳宏逸即陳勇志
    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4年10月27日死亡,則本件債權人
    自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,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
    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,依上開規定,本
    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
    法事務官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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