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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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62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松益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;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投保資料,並予以執
行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債務
人之住所係設於桃園市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
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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