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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2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567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健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李健豪依戶籍資料推
    定住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    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
   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3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張筱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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