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31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債 務 人 郭庭語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係在臺北市
信義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
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