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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1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74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鄒志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
   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應執行之
  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
    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行
    法第7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鄒志成強制執行,惟未陳報
    本院轄區內之財產為執行標的,僅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
    險投保資料,即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
    均不明情事。矧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,非本院轄區,
   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,本件應
   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   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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