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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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587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代 理 人 王筑萱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本涵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
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;強制執行之
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
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8條第1項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陳本涵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
之勞保投保資料及債務人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之保險契約相關資料,而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為執行行為地。惟查,債務人現戶籍設於宜蘭縣礁溪鄉,非
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
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
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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