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KLDV 公示催告(2026-06-12)

其他/待認定 KLDV 2026-06-12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31號
聲  請  人  簡瑞廷  

代  理  人  紀麗華  
上列聲請人遺失票據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,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
  ,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,倘
   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
    定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三、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 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。
四、承三,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,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:         
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信義郵局 林佳臻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信義郵局 林佳臻 簡瑞廷 112年2月14日 1,000,000元 F0339826 支票 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,
     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法院
      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(註一)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院於民
國(下同)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利
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,
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(註二)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
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