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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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86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曹素銘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651,694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2月4日
向債權人借款1,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3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1,6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自民國113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借款利率
依年利率15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0,090元及相關
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6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604元 曹素銘 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33% 002 新臺幣730090元 曹素銘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1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604元 曹素銘 暨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730090元 曹素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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