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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864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曹素銘  
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651,694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2月4日
    向債權人借款1,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33%計算
    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    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   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21,60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    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   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    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    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
    自民國113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元,借款利率
    依年利率15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    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    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30,090元及相關
   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64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604元 曹素銘 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33% 002 新臺幣730090元 曹素銘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1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1604元 曹素銘 暨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730090元 曹素銘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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