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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796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吳元始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8,88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   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1)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7月13
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67%計算
    ,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15,489元及
   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(2)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
    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
   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計算,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    積欠債權人借款93,3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債
   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   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
   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96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489元 吳元始 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67% 002 新臺幣93396元 吳元始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5489元 吳元始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93396元 吳元始 暨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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