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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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1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鄭蓓欣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,19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相對人鄭蓓欣於民國104年07月06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
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1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175元 鄭蓓欣 自民國107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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