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2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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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劉育慈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,639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劉育慈於民國94年04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新臺幣135639元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
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
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
。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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