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2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58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鄭雅文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,59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於民國108年5月2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  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
    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
    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
   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    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
    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
   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
    年1月1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32,593元,及其中
    本金29,62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    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8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21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2 新臺幣13105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3 新臺幣3399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