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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25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鄭雅文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3,41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鄭雅文於民國111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0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9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
    3日止累計90,968元未給付,其中85,687元為本金;3,988元
    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    利息。債務人鄭雅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    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    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5日止累計32,442元正未
    給付,其中29,350元為消費款;2,592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
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   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5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87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9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350元 鄭雅文 自民國115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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