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6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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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4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月英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3,3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1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3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
月13日止累計341,620元正未給付,其中332,257元為本金;
8,684元為利息;6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
款2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2
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36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34,076元正未給付,其中131,701
元為本金;1,675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2年02月03日
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至民
國119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3
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154,046元正未給付,其
中151,472元為本金;1,874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國112
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
17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6.7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71,753元正
未給付,其中70,519元為本金;741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於民
國11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
0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3日止累計32,47
4元正未給付,其中31,513元為本金;868元為利息;93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陳月英
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
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5年01月12日止累計39,421元正未給付,其中37,893元
為消費款;1,52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2257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701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3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1472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36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0519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73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1513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37893元 陳月英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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