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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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18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李家宜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8,65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相對人李家宜於民國111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(
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
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相對人李家宜於民國110年08月26日向債
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1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8月22日止未受
償之循環利息783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99元。已結算未受
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
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
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
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
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
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
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
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
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
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275元 李家宜 自民國112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68% 002 新臺幣84989元 李家宜 自民國112年0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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