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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205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張誌榮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2,07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債務人張誌榮於民國98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98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3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0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
    月17日止累計514,387元正未給付,其中500,978元為本金;
    12,809元為利息;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張誌榮於民國110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
    借款4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7年1
    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28採機動
    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   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
    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累計267,686元正未給付,其中260,92
    0元為本金;6,266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    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簡正忠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5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0978元 張誌榮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0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60920元 張誌榮 自民國115年0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28%計算之利息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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