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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朱孝智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,88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   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於民國89年9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
    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
    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
   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
    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
   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
   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
    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
   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
    5年3月15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54,883元,及其
    中本金51,599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5日
    止,帳款尚餘54,883元及其中本金51,59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
    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
    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
    !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
    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
   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
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
    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
    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附件一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高湘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72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08元 朱孝智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30901元 朱孝智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3 新臺幣15290元 朱孝智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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