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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
115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謝函妤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,290元,及本金46,829元自
    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3月22日、112年1月27日開
   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
    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
    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
    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
   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
    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
   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,帳
    款尚餘50,290元,及其中本金46,82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
    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佳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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