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2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2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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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1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亭毅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,71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0年12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
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22日止,帳款尚餘112,717
元,及其中本金107,53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51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91元 李亭毅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75% 002 新臺幣83839元 李亭毅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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