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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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高志坤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,112元,及其中新臺幣41,0
00元,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4年2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
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
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
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
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
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8日止,帳款尚餘44,112元
,及其中本金41,00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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