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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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蔡仁政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017,851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蔡仁政於民國98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6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98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23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
月06日止累計756,547元正未給付,其中212,432元為本金;
522,673元為利息;21,44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債務人蔡仁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
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06日止累計2
61,304元正未給付,其中106,695元為消費款;152,909元為
循環利息;1,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,(00
3)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2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2432元 蔡仁政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7825元 蔡仁政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3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8960元 蔡仁政 自民國115年0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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