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(2025-1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4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7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
被 告 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薛永澔
被 告 洪 瑋
洪 揚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
擔,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壹拾
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…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翁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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