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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(2025-12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訴字第387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陳振益  
            黃建華  
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
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,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
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
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   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
   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第二審
    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   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
   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   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    亦有明定。
二、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並未具體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
    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
    日起10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,並按其上訴聲明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及繳
    納第二審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白豐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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