KLDV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KLDV
2026-06-08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31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陳培彰
余錫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2月2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「建物標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本
裁定「更正附表」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而所謂錯誤,應包括訴訟標的物名稱之錯誤在內
,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,法院及當事人均就該標
的物為審理辯論,雖原告起訴所主張之該標的物名稱錯誤,
並經法院對於該名稱錯誤之標的物為裁判,仍應有上開法條
之適用(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
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如本裁定更正附表所示之建物
所有權移轉登記,雖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關於該建物之基地
座落記載「德育段783地號、783-1地號」,然該建物之登記
坐落地號僅有德育段783地號土地(見本院卷第81頁),可
知上開有關「783-1地號」部分顯屬誤載。本院逕援引該起
訴狀附表所載內容,對該名稱記載錯誤之標的為裁判,自屬
顯然錯誤。因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,復經本
院據以審理辯論,依上規定及說明,本院自得以裁定予以更
正。
三、爰依被告陳培彰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
法 官 高偉文
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彭郁穎
更正附表
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-----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、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面積 1 00000-000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-----------------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、 層數:5層、 層次:5層、 附屬建物: 陽台、花台、窗台 5層:92.57 陽台:8.25 花台:0.29 窗台:0.65 1分之1 備註 共有部分:德育段00000-000建號,面積273.3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分之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