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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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3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方語如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方語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萬2,386
元(含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之利息),應繳納裁判費5,270元
,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77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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