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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李定一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
促字第4306號支付命令,敦促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244,575元本息;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,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
明異議,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法視為起訴,而原
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。因原告請求本金加計「
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」共257,377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
係257,3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
500元,原告應再補繳3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 官  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沈秉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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