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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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3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銘祥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黃銘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8,280元
(含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之利息),應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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