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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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0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沈修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修宇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萬6,097元,及其中14萬4
,910元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9%計
算之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15萬6,45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
補繳1,7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
直接通知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維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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