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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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劉庭光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昱杰間因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778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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