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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補字第10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裕修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 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 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 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358元,應繳
          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          尚應補繳1,000元。
 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   法  官 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顏培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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