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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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1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裕修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358元,應繳
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00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顏培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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