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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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0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向謙
何冠逸
黃淑真
何思寰 遷居國外應受
陳黃玲珠 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萬5,308元。
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3日內,向本
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未依期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分割共有物訴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
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、第2項及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其為被代位人蘇玲玉之債權人,蘇玲玉與被告等因繼承
而公同共有未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
建物(下稱系爭建物),因蘇玲玉怠於請求分割上開遺產,
且其除上開遺產已無資力,原告自得代位其行使遺產分割請
求權。原告代位蘇玲玉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建物,是原告因上
揭請求所得受之利益,自應以蘇玲玉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
為準,原告提出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資料,課稅現值為新臺幣
(下同)18萬3,700元,蘇玲玉就系爭建物應有部分推測為1
2分之1。據此計算,原告因請求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之利益
為1萬5,308元【計算式:183,700÷12=15,308,四捨五入】
。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5,30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三、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,得於10日內抗告,故
裁定命原告至遲應於主文第一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
定後3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裁
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王叙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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