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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簡字第812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訴訟代理人  林京緯  
被      告  徐灝翔  


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
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,740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受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   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聲請,由
   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
   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,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,
   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,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、本院言詞
    辯論筆錄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4,740
    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
    計算利息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
    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影本在卷
    可稽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
    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自堪信原告之主
    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五、從而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104,740元,及自
    民國114年4月16日(見本院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)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    准許。
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
    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    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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