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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運費(2025-10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
上  訴  人
即原審被告 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柯炳成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民
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
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465,507元本息,故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即為465,5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,465元,倘逾
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 官 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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