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6
案號:基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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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簡字第738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林芊岑
被 告 郭心瑀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26日下午4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事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下午4時宣判,惟因前開宣
判日期業於114年6月13日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114
年9月28日教師節之補假日,屬國定假日,致無法如期宣判
。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,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,爰依前
揭規定,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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