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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6-01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20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2060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林怡靜  
被      告  龔少傑  

            龔恩惠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
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秋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秋桂之遺產
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晏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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