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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小字第2018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許沁瑤(原名許庭侑、鄭庭侑)
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
    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
   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
    9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係小額事件,且原告係法人,其所執契約復係預定用
   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規定,
    本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。又被告業於本件訴訟
    繫屬前,將戶籍遷往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4樓」
    ,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存卷為憑,兼之
    卷內亦無被告迄仍住、居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,是本院就本
    件自無管轄權,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
   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    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 王慧惠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沈秉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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