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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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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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小字第1949號
抗 告 人 李可琪
即 被 告 2樓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
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廢棄。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,
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橋
頭地方法院之裁定(下稱原裁定)不服,提起抗告,抗告意
旨略以:伊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,高雄市地址僅為收件
使用,並非抗告人之住所,請撤銷原裁定等語。
三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萬5,650元及利息,因
被告未居住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戶籍地址
,本院遂認被告114年11月4日聲明異議狀所載送達處所為其
日常生活起居重心,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被
告既表示其實際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,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
裁定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另裁定如主文
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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