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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0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基小字第1949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李可琪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   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    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萬5,650元及利息,查本件訴訟繫屬本院時,被告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,然被告未居住於該登記戶籍,而係居住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之3,已據被告陳明在卷,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民國114年11月6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43080868號函在卷可憑,應以「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之3」為被告之住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儀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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