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費(2025-12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03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853號
原      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
訴訟代理人  理勤孝  
被      告  遲增豐  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陸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
   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以下者,適用本
   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5規定,當事人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
    提起反訴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
    當者外,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(即請求給付金
    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,且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,000
    元以下之範圍內)為之。再者,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
    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
  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
    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亦
    有明定。查原告本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9,086元及自民國10
    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參見
    民事起訴狀);嗣則於114年12月1日,提出民事聲請狀(縮
    減利息起算日),求為判命被告給付29,086元,及自起訴狀
   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
    參見上開書狀以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),核屬應受判決事項
    聲明之減縮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,尤未逾民事訴訟法第
    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,合於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    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
   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:
  被告於104年12月4日,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
    稱遠傳電信)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,嗣未依約
    繳費,迄尚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合計29,0
    86元;因訴外人遠傳電信已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
    ,為此,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,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,求
    為判命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等語。
四、被告答辯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五、本院判斷:
 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債權讓與證
    明書、第三代行動通信/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、行動電
    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、代辦人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、被告
    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影本、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、合
    約確認單、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;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
    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,本院
   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
    原告依電信設備租用契約以及民法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
   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,500元,此外即無其他費用之支出,
   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,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;併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之
    利息。
七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酌情宣
    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秉勳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