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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2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30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815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林芊岑  
被      告  阮雅莉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
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,088元,及其中新臺幣1萬1,777元自
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8計算
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8,039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24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 法 官 張逸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培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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