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(2025-12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30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81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岑 被 告 阮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 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,088元,及其中新臺幣1萬1,777元自 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98計算 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8,039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24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