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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8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18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72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

被      告  黃祥祐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中山辦公室,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6,154元,及其中8,965元部分
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,及其中6,968元部分,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14.9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維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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