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0)
消費/小額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20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7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林柔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‧九六計 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