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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消費借貸款(2025-10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30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497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建儒  
被      告  翊堡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陳柏穎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
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,321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2
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 法 官 鄭富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維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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