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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491號
原      告  陳宜方  

被      告  陳偉光  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    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    下同)3萬元,原告遂於113年11月12日匯款3萬元至被告申
    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
    戶(下稱系爭帳戶),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13年11月20日至
    同年月25日間還款;被告復於114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5,00
    0元,原告並於同日匯款5,000元至系爭帳戶,兩造約定被告
    應於一週內還款;嗣被告屢經原告催討均未清償,迄今尚欠
    3萬5,000元借款未返還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
    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 
三、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轉帳紀
    錄截圖等件為證,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
    年9月1日中信銀字第114224839432392號函附系爭帳戶基本
    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可參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爭
    執,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,本院綜合上
    開證據調查結果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。從而,原
   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
    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為1,6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、中國信
  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費100元),應由敗訴之
    被告負擔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
    87條第1項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
    2項所示。
五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依職權宣
    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  法 官 姜晴文     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紫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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