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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(2025-11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17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434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林京瑋  
被      告  林浿綸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
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惠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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