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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基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
114年度基小字第1392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
複代理人    戴振文  


被      告  羅友勛(原名羅培康)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,182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4,350元自
民國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
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叙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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