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電信費(2025-09-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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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23
案號:基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被 告 黃淳鈴(原名黃淑惠)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,681元,及其中新臺幣4,688元自民 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