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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0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9 案號:基保險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
上  訴  人
即原審原告  易明江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基保
險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因本
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本息,故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,2
5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 官 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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