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0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9
案號:基保險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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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基保險小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原審原告 易明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基保
險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因本
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本息,故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0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,2
50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佩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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